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“中小学图书馆(室)馆藏图书适宜性”审查评价工作的通知


 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“中小学图书馆(室)馆藏图书适宜性”审查评价工作的通知

各市(州)教育局、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,省直管县教育局:

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(室)育人功能,优化馆藏资源,改善馆藏图书质量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》、《中小学图书馆(室)规程》、贵州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图书馆(室)管理的有关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,根据教育部“中小学图书馆(室)馆藏图书适宜性工作推进会”的工作部署,按照厅领导要求,决定在全省开展“中小学图书馆(室)馆藏图书适宜性”审查评价工作。

一、指导思想
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思想为指导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通过开展自查摸底、督促检查,切实改善中小学图书馆(室)馆藏图书质量,全面发挥中小学图书馆育人作用,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。

二、工作要求

由各市(州)教育局、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,省直管县教育局组织,教育装备部门牵头,围绕馆藏图书(包括非纸质图书)应当收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弘扬中华优秀文化、有利于塑造正确“三观”、有利于培养基本素养和关键能力、具有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等图书;禁止收藏违反法律、内容陈旧、格调低下、质量较差等不适宜学生阅读的图书等方面要求,指导本市中小学校从馆藏图书的合法性、适宜性、可观性等方面入手,做好图书馆(室)馆藏图书适宜性自评工作。

三、工作安排

1、2018年10月19日前将各市(州)教育局、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,省直管县教育局自评工作负责人、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报省教育装备管理中心。

2、自评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:

第一阶段,全面部署和排查摸底。各市(州)教育局、贵安新区事务管理局、省直管县教育局结合工作实际,按照附件二标准开展专项自评工作,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。2018年11月10日前完成一份本市自评工作报告和一个典型案例,以电子、纸质两种形式报送省教育装备管理中心

第二阶段,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于11月对各地开展自评工作进行抽查核实。

省自评工作联系人:李祖刚 卢艳

联系电话:0851--85811431 13984122008 18085157597

邮箱:ly28828@163.com

省教育厅办公室

2018年10月13日

 

首页  组织机构  协会动态  新闻资讯  教师培训  学术研究  关于我们
Copyright ©中国成人教育协会教师继续教育专业委员会    电话:010-81297247    电子邮件:tcaea2016@vip.126.com
地址:北京市大兴区清源北路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专家公寓424  邮编:102617